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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时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情况的行为处罚

发布时间:2021-11-09 浏览次数:0 编辑:zqhzxsj

(一)对未按时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情况的行为处罚

 

C2348800

职权名称:对未按时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2019年7月26日修订版)

违法设定依据: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水土保持监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测,并定期向水行政部门报送监测情况。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应当自土石方挖填工程施工之日起,按月向水行政部门报送土石方堆放、转运和综合利用等监测情况。

 

处罚依据: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时报送监测情况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职权种类:罚款

权层级市级、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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